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尔库茨克总领事馆经贸之窗

Сервис по торгово-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м вопросам Генерального консульства Китайской Народн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в г. Иркутск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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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伊尔库茨克从事贸易类项目有关规定

    1、俄法律明文禁止外国人或企业购买农业用地、自然保护区、林区、矿区等土地,以及俄中小农户联盟、退役老兵俱乐部等社会团体名下土地、边境地区所辖领地、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土地。

    2、允许外国人或企业租赁农业用地、商业用地,租期为49年。

    3、贝湖保护区内禁止外国人及企业购买任何类型土地。

    4、如保护区内合资企业外商所占股份超过50%,该企业无权购买所辖用地,并取消区内经营资格。

    5、保护区内林业用地禁止外国人或企业进行商业性开发。

    6、俄联邦划定大型旅游开发项目,诸如贝加尔湖综合旅游开发区用地可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开发,但土地所有权不能持有。同时,允许外资以同俄方合资企业的名义部分购买,但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股不得超过50%,所购土地规模不得超过园区内土地的10%。

     7、外国人或企业可购买保护区内既有房产,但在房产所处区域不得登记永久居住权,只能根据入境签证或项目实施期限登记临时居住权。